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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车主你的保费又“被动”了!

类别:优惠信息时间:2016-04-19 08:35:38

一次事故没有出,但是第二年保费却不见下降多少;出了事故理赔,却要面对眼花缭乱的免赔条款……相信这些保费的问题深深困扰着很多的车主,

却没有更好的办法去解决。

这个问题,终于在下个月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宁波的车险条款费率制度改革将启动,这一新政策,将会影响到所有的“浙B”车主。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6月在全国分三批开展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宁波作为第三批改革试点地区,计划将于2016年5月底全面启动。
车险条款变化车主家人伤亡纳入“三者险”驾驶证未年检不再是免赔理由中保协组织制定并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供保险公司选择使用。新版行业示范条款主要实现四个方面的重大改进。改进一:调整保额确定方式。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由原来的新车购置价改为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投保车辆全损时,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彻底解决了广受争议的“高保低赔”问题。

改进二:扩大保险责任范围。车损险保险责任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等9项责任,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及“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等7项责任免除,第三者责任险删除“对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造成的人身伤亡”、“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等6项责任免除,盗抢险删除5项责任免除。保险条款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社会公众需求。

改进三:精简合并附加险种。保留原条款中的10个常用附加险,新增“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废除的28个附加险条款中,5个附加险承保风险并入主险保险责任,23个附加险或者保障意义不大,或者已被纳入保险公司增值服务。消费者在无需付出额外支出的情况下,将享受到更丰富、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此外,中保协统一组织编制了投保告知书、保险条款手册、投保单、保险卡等单证样本。保险公司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投保告知书,集中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约定,以及对条款中容易引致歧义的内容进行解释,并采取足够的措施提醒消费者全面认真阅读,确保消费者知晓相关内容,防止销售误导和理赔纠纷。

车险费率变化

引入车型定价模式同价位的车子保费将有差异此次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核心是引入车型定价模式。保险成本更多与车型的“零整比”、安全性相关,与新车购置价的关系不大。消费者如果想获得更加实惠的保险价格,购车时就不能仅仅考虑车辆的购置价格,还得考虑车型对应的保险费率,选择高风险车型意味着将承担与之匹配的较高保险费率。变化一:投保车型成为基准纯风险保费的主要定价依据。改革前,商业车险价格主要由新车购置价决定,与车型无关。购买价格相同的车辆,车险保费也相同。改革后,基准纯风险保费与各车型的历史平均赔付水平实现了联动,新车购置价相同但车型不同的车辆,由于安全性能、维修成本等的差异,价格将有所区别。

变化二:历年理赔次数对保费价格的影响加大。改革前,各公司商车险条款中的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的浮动范围为0.7至1.3。改革后,中保协发布的无赔款优待系数行业参考浮动范围为0.6至2.0,且等级由7档变为10档,更加细分机动车风险状况。对于多次出险的车主而言,只要注重安全驾驶,改善理赔记录,以后年度投保同样可享受不同程度的保费优惠。

变化三:保险公司获得更大的自主定价权。此次改革赋予财产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定价权,取消7折限制规定,原有浮动系数缩减为4个,分别为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渠道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其中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是新增系数,调整范围为0.85至1.15,原先的行驶里程、指定驾驶员等调整系数均归入这两个调整系数,由保险公司自主使用。各保险公司对风险的不同理解将通过这两个系数的差异化使用,最终体现为车险价格上的差异。成本管控水平高、大数据获取能力强,风险评估科学的公司将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对车主影响几何?大多数消费者保费下降先期试点结果超七成车主保费下降按照新的商业车险定价模式,车险的费用不仅与车型有关,而且与车主的开车习惯、安全意识紧密相关,所以保费升还是降,很大程度上还是由车主自己的行为决定。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率低得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不过,总体而言,改革后大多数消费者保费将下降。从先期试点地区的情况看,改革后车均保费下降7.7%,约73%的客户保费同比是下降的。

保障范围更全面,则是车主实实在在都可以享受到的。如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纳入“第三者”范畴,可以在三责险项下赔付。在驾驶证未年检、车辆未上牌情况下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获得赔偿。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可获得赔偿。

改革后服务体验也将更人性化。被保险人索赔方式明确为三种,可以直接向责任方和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向自己保险公司申请在车损险项下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后,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获得代位追偿权,解决了“无责不赔”问题。而且,今后投保选择也将更多样化。未来几年里,将形成逐步以综合型、基本型、高端型三款行业示范条款为基础,保险公司创新推出的个性化条款为补充的商业车险产品体系,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经济水平和消费习惯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总结:这五种情况车险以前不赔的,现在要赔了!

1、新车未上牌或无行驶证

旧规

2009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A条款中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列为车损险的责任免除。

新规

现在则不同了,新车险中将该情形更改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也是就说车主只要为其新买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新车险中的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驾驶尚未上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不过,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存在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等情形,则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属车损险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2、自己人撞了自己人

旧规

自家人撞了自家人不理赔。

新规

新车险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列入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同时,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3、后视镜、车灯可单独赔偿

旧规

原来后视镜,车灯等损坏只能属于附加险赔偿。

新规

新条款中增加了主险责任,如将原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

4、驾驶证丢失、过期

旧规

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情形下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列为车损险的责任免除。

新规

而新车险将该情形从责任免除中剔除,纳入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发生该情形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车主在驾驶证丢失期间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只要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车管所的补办证明),保险公司可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不过,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属驾驶人的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5、停车受损不再赔70%

旧规

这种倒霉情形经常有,车在停车场被刮,找不到肇事车辆,报保险的话只能赔70%,剩下30%要自掏腰包,真是郁闷!

新规

而新车险中的车损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上述情形,保险人将从赔付金额中扣除30%。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车损险的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可在此附加险项下得到本应自负的30%的赔款。

反正以上车险情况都记住,都是钱啊!!!